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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秋季论坛(三):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图文)





发布时间:2009-02-28 1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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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开始]

本场主持人刘少军。

【刘少军】: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们,我们第三节的论坛现在开始。本节论坛的题目是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具体来说就是金融风险的法律研究或法律思考。今天很荣幸地请到了几位经济法和金融法的专家,首先是著名的经济法和金融法专家徐孟洲教授,教授将做最后总的点评,相信最后我们能听到最精彩的点评;第二位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岳彩教授;第三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朱海洋博士;最后两位是我们本校的老师王光进教授和李爱君教授。现在我们论坛正式开始,首先有请李爱君教授发言。

李爱君】:我们这个专题是金融安全的法律保障,我主要是从金融创新监管的角度来考察。现在的经济是金融经济,其特点是高风险、高负债和高的内在稳定性,金融的安全就决定一个国家以及世界的稳定及发展。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来看,恰恰是由于金融领域出现了问题,导致了美国金融危机及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而引起金融危机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金融工具的脆弱性。这次次贷危机中,金融工具不是基础性工具,而是金融创新之后的衍生工具,所以要从金融创新需要监管的角度来考察金融安全的保障制度。

金融创新最终目的是规避风险、提高金融效益,金融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是金融创新的过程,每一次金融的创新都推动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经济效益。但金融创新也是把双刃剑,如果管制不适当,也会造成金融危机。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使得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隐蔽,使得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甚至出现了监管空白。金融创新还改变了金融监管客体的基础性条件,金融创新使得行业间的界限打破,使得监管的难度加大甚至出现空白。同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出现的了问题,也使得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次贷危机通过三次的风险放大,以至于产生了目前的问题。第一次放大是资产证券化;第二次放大是杠杆放大;第三次放大是担保的放大。到最后,这种延伸工具就是专业人员也无法对其定价,对于无法定价的商品拿到证券市场上去交易,其风险是无法估量的。因为金融经济是和实体经济有联系的,随着三次加速——第一次是会计贬值的加速、第二次是卖空的加速、第三次是评级降级的加速——导致了股市的下跌,金融危机产生了。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监管,甚至有些金融创新已经逃离了监管。如第三次放大,担保已经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第一次放大也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它程序已经脱离了金融的监管。金融创新是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如果对金融资源无度开发,就像对自然资源无度开发一样。开发适度,对社会经济有利;开发不适度,会造成风险造成危机。历史上数次危机都是对金融资源的无度开发所造成的。从政治经济学来看,如果供给与需求均衡的话,它对经济有利;如果二者不平衡,则会造成不利的状态。经济制度一定要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监管一定要和金融创新的步伐相适应。美国的次贷危机正说明其金融监管落后于其金融创新。

美国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个,现行的监管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我们国家是一样的。对金融创新来说,这种方式已经不适用。第二是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及金融创新来说,已经不适应了。第三个,功能性监管还会造成监管重叠或是监管真空,就会使得监管的成本加大,效率低下。美国财政部长鲍尔森提出建议,建议的中心意思是减少机构、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且执行目标式监管。主要是保证金融稳定,金融风险管理到位。

那么我们国家面对金融创新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金融监管制度呢?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到今天才20年,而美国已有200年的历史,我国的金融创新和美国是不能比的,我们国家是创新不足,没有创新金融业就无法发展,只有在创新的前提下金融才能发展,金融创新对市场经济能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中国的金融创新不够。我国应该借此机会发展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第一个是要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制度安排;第二是针对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情况,各方应该签订备忘录;第三个是建立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而建立风险性目标性监管模式,我们重点要放在金融工具监管,我国要建立一个对金融工具的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债权质量以及信用监管,加强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与此同时还要建立金融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原则。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刘少军】:李爱君老师把美国金融危机最核心的问题给我们提出来了,咱们国家也有金融也有次贷,正因为我们没整好,所以没整出金融危机来。那到底是不是就没有金融危机了呢?我们请教授发表一下看法。

【王光进】:我就谈三点。一个就是华尔街的金融风暴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第二个是中国的问题在哪里,中国是否存在潜在金融危机,或者有没有发生局部金融危机;第三,制度反思,我们怎么解决中国的问题?

华尔街金融风暴给我的启示就是,创新的东西不见得就是好东西,不能见新就追。中国为什么没有出大事,就是因为中国跑得慢。中国的创新发展得比较慢,在金融领域的开放是有限的,逐步开放的,有一道防火墙。尤其是在资本管制制度上,我们有外汇的管制制度,我们对资本进行严格的控制,但还是有大量的资本尤其是投机资本流入中国,使得中国产生了收入性的通货膨胀,只是这个膨胀因为美国的华尔街风暴被中断了,如果这个风暴不中断,这场金融危机可能就不是在美国引发而是在中国引发。我觉得美国的金融危机很值得我们反思,包括反思美国模式、美国主义、美国的金融资本主义、美国的消费资本主义,中国人现在要学会用自己的大脑思考,用自己的脚走自己的道路。

中国的问题在哪里?我认为中国的潜在危机不少,而且局部已经发生危机。我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走到今天已经发生了金融危机,截止到20081028,世界股市下跌最新排行榜,上证跌幅达到了71.86%,创了两年来的新低。美国的道-琼斯指数下跌为40.5%,为五年新低。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中国股市的跌幅远大于美国的跌幅,而股市崩盘是金融危机的一个表象之一。所以我认为中国已经发生了危机,而且存在潜在的危机。之前的收入性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上涨,这还与外汇制度有关。

中国的问题怎么解决?中国的问题有自己的特点,和美国不一样。中国的股权分治改革是失败的,改革仅解决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其它制度没有跟进。再一个是中国制度性缺陷、恶性圈钱,使中国的金融市场更出现问题。我们关注大洋彼岸,更要关注我们自身的问题。

【刘少军】:教授讲我们股市的波动确实是全世界波动最大的,那么这波动谁弄的呢?很大程度上是他们弄的。下面有请朱海洋博士讲一讲他对金融危机的思考。

【朱海洋】:首先回应一下老师,不能说股市波动是我们人民银行做的。全球的金融危机目前形势还不算是完全的明朗,有四个关系是我们大家目前思考的。第一个是财政和金融的关系。由此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问题,有人建议银行是否可以豁免以前的债务以及增加商业贷款,对此我们要好好吸收美国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要分清哪些是财政的功能哪些是商业化运作的,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第二个是要处理好实体经济和金融的关系。截止到2007年,全球金融交易额的98%是和实体经济没有直接关联的,只有2%的交易额是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小平同志讲,金融是现在资本的核心,证券是王冠上的明珠。金融市场是现在资本的核心,证券是这个皇冠上面最灿烂的一颗明珠。证券化没有错误,但我们要思考其边界。第三个是国际货币体系的问题。国际货币体系在某种意义上说,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都是由此引起来的,此次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主导的金本位解体之后,对此次金融危机是有很大的关系的。第四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最近二十年来,我们能很清晰地感受到在社会上,经济的活动越来越想脱离法律的约束。投资银行有一种投行心理,即没有法律是不可规避的。从哈佛法学评论这些文章里到主流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这最近十年二十年的文章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评价一个法律的时候主要是看它有没有支持创新、速度、效率,而忽视了法律的规范、稳定、防范功能。这次危机有利于我们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更加成熟。这就是我讲的四点,谢谢大家。

【刘少军】:非常感谢朱博士的讲话。我觉得博士好像把美国这个金融危机归结为美国政府财政的缺位和金融的越位,这是一个对大家非常有启示的一个说法。下面请岳彩教授给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岳彩申】:今天想和大家交流一种想法,金融危机反映出很多问题,社会的、经济的,我想美国鬼子的生活方式应该有所改变。联系到我们,从法学角度、法律角度,金融危机倒底给我们哪些启示?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从其整个理念到整个体系建构,在虚拟经济里面是否有效?提出这个问题基于三个理由:第一个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创设而形成的。既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不同的经济类型,那是否应该有两种不同的经济制度呢?第二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虚拟经济的领域,其作用是非常局限的,集中表现在目前所有的法律制度在这次危机中没有起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作用。在整个危机当中,法律没能有效地控制信用评级对整个风险的掩盖;法律没能有效约束通过担保而对违约风险的放大;法律没能有效约束金融产品的定价权;法律也没能公平安排风险收益与责任的分配。第三个是法律制度没能控制住美国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在遵守各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风险依然产生。

法律显得是如此无力,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危机的发展过程和特点,对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做一些思考呢?我想具体的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要重回制度干预和监管的立场,从大方向一定要坚持国家制度干预和监管的立场,第二点要强调金融衍生产品一定不能脱离金融监管的控制。第二个大的方面就是要改革建立法律责任制度,第一点就是要引入风险、责任与收益对应的理念,第二点是要改革现有法律制度责任之中的行为-损害-责任的模式,引入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我认为有些责任是不需要产生损害结果的,只要有风险就要承担责任。第三个想法就是建立金融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比如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此外要建立金融创新产品法律定价制度。从现实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毫无质疑是需要法律规制的,金融创新产品的评级、担保、分割包装都需要特别的规范,产品创新和定价需要进一步的公开和透明。金融创新以及开发经营和销售都需要特别的法律制度去限制,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规范去规制的话,无法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好,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刘少军】:岳教授的讲话对我们的启发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从法律的方面给我们谈了一下到底问题出在哪,到底应该怎么样去解决。从纯法学的角度来谈,什么叫危机、什么叫经济危机、什么叫金融危机?危机就是破产,欠钱还不起,并且是系统性的破产,这样就产生了危机。我觉得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思考:第一个就是企业的负债率是否需要限制?好多人论证,负债率65%是个企业的死线,但法律上对此约束很弱很弱。当企业负债率过高的时候,企业的决策权是否还应在股东手中?我认为负债率过高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债权人的决策机制。再一个问题,影响实体经济里面的一个问题就是原材的价格问题,或者是资源性的产品价格问题。马克思的价格理论只在竞争性的产品中管用,非竞争性的产品中就不管用了。资源性的东西成了垄断性的东西,其成了危机的一个来源,所以需要进行法律的控制。

虚拟经济的主要部分是金融经济,金融经济的总量是实体经济的810倍,而我们现在的法律全都是实体经济的法律,没有针对虚拟经济制定法律,这一点太值得思考了。虚拟经济中有这么几个问题我提出来一起考虑一下:第一个是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我们必须从源头上说清楚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虚拟财产的定价的问题,从会计制度怎么看,记账的时候记多少钱?这是最核心的。再一个最重要的担保问题,担保的问题出在哪了?现在的财产已经不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了,是虚拟的财产,就是一个无法衡量价格的权利度。再一个就是法律责任问题,就是这些人他们制造的经济危机,倒底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民商发的角度来看,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但这些人赚了钱拿了别人的钱走了,现在赔钱了让全国人民为你补窟窿,这就值得我们思考了。因为时间关系我就说这么多,最后请我们非常尊敬的徐孟洲教授做最后的点评。

【徐孟洲】:政法大学的秋季论坛热点抓得紧,反应的别快,我们这一堂是金融安全,问题抓的很准。他们五位做了很好的精彩的演讲,我一个人来评他们有很大的难度。他们五位所谈的问题集中反映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通过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使我们来考虑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那我们怎么面对虚拟经济的特点,在这个基础上来建立一套适合于规范虚拟经济的完整的科学的制度?第二个方面就是涉及到对银行、证券公司、投行、保险公司他们的一些作为提出了一些批评,这些金融经营者应该树立一个以金融消费者为本位的这样一个理念,而不是仅仅以自己的商业利益为出发点。另一个就是对金融监管机构,他们也是有责任的。分业监管存在很多监管不到的地方,对金融监管存在不足。我们的金融法一个方面要维护金融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我们要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我们选的金融安全这个题目很大,五位教授的演讲对从各个方面对金融安全做了分析,我和大家一样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也增长了很多知识。我对他们的演讲表示感谢!

【刘少军】:那么现在有请费院长给咱们讲话。

【费安玲】:受论坛组织者委托呢,用两分钟时间做一个小结。今天我们用了整天的时间进行了三个密切联系社会现实的主题讨论。就过程来讲,其特点可以用五个词来总结:第一,群星灿烂。这个群星有校内星,也有校外星;有老星有新星;老星是老而光泽不退,新星则是光芒万丈。所以我们下面有很多同学喜欢追星,今天大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第二个特点是十家争鸣。我们不好说今天是百家争鸣,我做了一个实证化的统计,每次主题讨论发言者基本上都是在十位左右。这种讨论虽然人不多但我们把这个时间放到了最大的程度,所以希望这种争鸣能给大家带来思考。第三点,争述己见。无论是台上还是台下,都争着去发表自己的见解。第四个特点,多方抗辩。这种抗辩带来了许多思想的碰撞,观点的碰撞。说明我们对讨论的主题有很多的想法有很多想说的。最后一点就是无结论,这个论坛通过多方抗辩式的讨论,带给大家多方面的思考,但是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这正反映出我们学术的特点,所以希望在未来的一年里,我们能够潜心罗力,能够为下一届论坛带来更多的新的观点、新的看法以及更充实的论据。

那么受论坛的组织者的委托,我宣布民商经济法学院2008年秋季论坛顺利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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