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在中国之昌明——庆贺江平先生八十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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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在中国之昌明——庆贺江平先生八十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09-12-27 16: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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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庆贺江平先生八十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私权在中国之昌明,现在开始。在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教授八十华诞即将到来之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这次研讨会,以茶话会的形式,邀请学术界的友人共话友情,共商学术,共谋私权在中国昌明之大业。同时也表达学者们对江平先生的敬佩之情和祝福之意。

下面研讨会开始,首先我们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致辞。

 

黄进:尊敬的江平先生,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从四面八方齐聚一堂,在这里隆重举行庆祝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表达大家对学者的崇敬,对学术的尊重。我十分高兴参加这样一个圣洁的学术活动。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对我们的老校长、终身教授江平先生80华诞表示衷心的祝贺。同时,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对于远道而来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众所周知,江平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他不仅亲历了新中国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而且为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江平先生学术领域广阔,他不仅在民商法领域造诣很深,具有崇高的学生威望,而且在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比较法、仲裁法等领域也颇有建树,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今他虽已80高寿,仍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辛勤耕耘在我校教书育人和法学研究的第一线,热情奔走在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沿。江平先生一身正气、万丈豪情,他的法学造诣和人格魅力获得了广泛尊重,被视为法学界的良心。他在法大有许多名言,比如,“只向真理低头”,“法治天下”,“四年四度军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学法律的人需要埋头于条文的诠释和学理的探索,但离开了民主、自由、人权这样的基本目标,法律就会苍白无力”、“我所能做的就是呐喊”,“资产阶级打大学校长都懂得爱护学生,何况我们……”等等,这些名言在法大学子中广为传颂。作为学术晚辈,我为我们法学界有这样的学术前辈而有“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之感。作为法大校长,我为我们学校有这样的具有人格魅力的学术大家而感动无比的骄傲和自豪。

这次庆祝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以“私权在中国之昌明”为主题展开研讨,选题非常好,这不仅是因为这个选题自身的学术性与现实性非常重要,而且是因为,依法保护私权,保持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正是江平先生多年进行法治布道时所鼓呼的。比如,2008118日,江平先生在《新京报》上就发表了“加大对私权利的保护——三十年法治轨迹和曲线”一文,彰显了他保护私权的理念。同时,这次研讨会不以民商法同道为限,广邀我国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经济法和比较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举行跨学科、跨领域交流与对话,实为值得肯定的创举。

我本人知道江平先生是在80年代初期。当时听到比较多的是江平先生的人生传奇,比如,1957年他刚从苏联学成归国,因响应号召,带头写了一张大字报,在那场“引蛇出洞”的运动中被划为右派,从此开始了21年的曲折生涯。我真正结识江平先生是在1986年。当时我在瑞士比较法研究院学习,这年,瑞士比较法研究院召开了一个有关经济法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江平先生应邀出席,在这次会议上,江平先生的学识,英文水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在会议期间,江平先生提出要到我借居瑞士洛桑的陋室一看,了解一下中国留学生在瑞士的实际生活状况。我当时是一个穷学生,江平先生这种礼贤下士,关爱后生的精神深深感染了我。回国后,我记得曾到江平先生在学院路小区北门外的住处去拜访过他,但因在京外工作,后来同他见面的机会并不多。我到法大工作后,同江平先生见面的机会多了起来,除了登门去看望江平先生外,还在许多学校的活动中见到他。我体会,这10个月来,我从江平先生那里得到的是关爱、指点、支持、善意的批评、提携后学的电话和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士请命的亲笔信。他从来没有从一己之私的角度提过任何要求,哪怕是在大家看来他作为法大老校长,终身教授向学校提出的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所以,我们不仅可以这样说,江平先生在社会上是中国法治的布道者,是社会的良心,而且也可以这样说,江平先生在法大是校训“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化身,是充分展现法大气度、大气、大爱的人,是一个有人格、有气节、有气度、有风范、有大智的人。他就是法大的标杆和精神!

在这样一个令人感动的场合,我想说要说的话还很多,但我想,在座各位可能都有心里话要说。我了给大家留时间,我就此打住。

再次祝江平先生生日快乐,愿老先生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黄进教授的发言,下面我们有请江平先生致辞。

 

江平:各位同仁,各位学子,今天我感到很激动,看到这么多的朋友欢聚一堂,有的从全国各地赶来,从台湾专门赶来的,我感到特别高兴。回想80年,感慨万分,应该说我是在那些不幸者之中相当幸运的那些人。为什么说还是相当幸运的一些人呢,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22年的波折,很多的学者或者划为右派的,有的已经故去了,有的年龄已经非常大了,有的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不可能再发挥自己的能力和专长,而我算是比较有幸的一个。因为在划右派的时候比较年轻,给我的处分也比较轻,这样我就有机会重新回到法学的讲坛,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做出自己的贡献。像应松年教授比我还年轻、还幸运,也是划右派后能充分发挥个人专长。

第二,我觉得很感动很幸运的,就是我虽然在我的传记里面谈到,像我这样的人失去了22年的光阴,但是这22年光景学校已经补给我了。我现在80岁,如果按60岁退休,我应该补回20年了,如果再干20年我就把失去的光阴都拿回来了。这样的话,我相信我可以把弥补的时间完全恢复过来,这点很高兴。

第三,我感到欣慰的就是划右派期间,对于自己体力是一个非常好的考验,我也觉得自己的身体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家族历史,另一个就是那时候劳动对我的锻炼。现在除了去年得了一场病,身体稍微有点吃力,但总的来说感觉还好,我完全有信心,希望能够再过十年,能够活到90岁是我下一个目标。

这样的一个情况说明在不幸中还是有了一些万幸,这样也给我很大的动力,使我以后更好的努力。但是终究说来我的来日不能为法学做太多贡献,我们已经是退出历史舞台的人。看到今天到会这么多的人,我深深有个感觉,我们这一代人的接力棒已经完成任务了,我们把我们应该做的接力棒交给我们在座的各位青年英俊,主要靠你们来完成重大的使命。中国法治艰巨得很呐!有人问我中国法治需要靠多少代来实现,我说一代两代人恐怕够呛,恐怕我们寄希望于三代四代,所以任重道远,完全靠在座君努力。

至于这次讨论的题目,私权在中国之昌明,我觉得我们搞民商法的人核心问题是研究私权。私权的昌明才能有中国真正的复兴,或者中国的复兴是私权真正在人们的头脑中扎根。但私权在中国头脑中扎根要克服很多的艰难险阻。比如说我们最近关于拆迁法的研究,如何保证私人的财产权在拆迁中的利益,我们现在中央关于产业调整结构十大领域中的调整也涉及到的私权的保障。我甚至可以说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私权和公权的搏斗,在二者的冲突和冲突中的利益怎么得到保障。说得更透些,中国更多面临着还是私权从公权中得到解放,私权从公权得到利益的保护。这是我们希望能够看到的,过去看到王铁崖教授这样的老教授,在纪念80寿辰的时候,我们都很羡慕,想不到今天我也作为被羡慕的对象了,我也是一个被羡慕的。所以感谢大家的光临,特别感谢我的这么多老同事,这么多学生的光临,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江平教授,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先生致辞。他发言的题目是“私权之昌明需要公权力的保障与促进”。在以下的发言中请各位发言者把握时间在12分钟以内,谢谢。

 

应松年:尊敬的老师,各位来宾。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私权在中国之昌明,这个主题正反映了老师在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为此不懈奋斗,取得了人所共知重大成就的一个重大方面。政法大学复办的时候江老师就开课讲了罗马法,西方民商法,传授私权理论。后来又参加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应该说私权的昌明过程,就是在老师不懈的呐喊、追求的过程,也是老师带动法学界坚定前行的过程,我想老师的丰功伟绩会永远记在我们的法律史上。老师的功绩不仅限于私法,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我记得20年前的一个故事。当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他提出了新中国应该有宪法统帅之下的新六法,他提出我们已经有了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缺的就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必须加强行政立法。这样当时我记得王瑞英同志同意这个提议,形成了行政立法研究组,请老师来担任组长。在这开始,先是想起草一个行政法大纲,在大家觉得很困难,举步维艰的时候,老师就提出可不可以借鉴民事立法的经验,先有程序法,当时已经有了民事诉讼法的试行,后有实体法民法通则。他认为这是一个规律,那么行政立法是不是也可以先制定一个行政诉讼法。这个提议马上得到行政立法研究组全体成员的一致赞成。从1987年起草行政诉讼法,到1989四月经全国人大通过颁布,老师的这个提议可以说一语定乾坤,直接关系行政诉讼法的诞生。

私权在中国昌明离不开公权力的保障和促进,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犯。随之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也是同一个目的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实施使中国政府走上了依法行政之路,依法行政的目的也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十五大报告说的。可以说老师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为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建设方面也立下了功勋。由此出现一个话题,就是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几年老师为国家行政学院的司局长班和省部长班讲授民商法学,赢得了广泛赞誉,每次得分都最高。在短短三个小时的演讲中,他能够把私法基本理念规则交代的很清楚,他最精彩的内容之一还在于划清了民商法的特点,私权和公权的界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私权应该是个独立的权利,公权不能把它看成自己的一部分,随意侵犯它。私权的昌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权必须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发展。老师关于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论述,直接影响我们中高级干部的公私法观念,影响我国行政法治。从实际情况看,公权对私权的影响可以说是至深、至广,私权的昌明需要公权的确认保护和辅助、推进。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公权力还必须为私权昌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对公权力的边界,公权力可能产生的对私权的限制和侵害,那就要通过法律手段使之到最低限度,并建立一整套救济制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私权昌明。

向江老师20年前所开辟的私法与公法结合研究的道路,也就是完成民商法制度的同时也要顾及到与私权关系非常密切的行政法治,这是对我国法学界又一个重要启示,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在想,我们将来民商法和公法学者能够携手共进,营造起一个相互学习共同探讨的理论研究的良好机制。我的话完了,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应松年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有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私权保护之意义

 

梁慧星:非常高兴出席今天的会议,感谢卫国安排我在这样隆重的场合来为我们爱戴的寿星江平教授发言。我这个发言力求简单,表达对江平先生的敬意和祝贺。我进入中国法学界是江平老师等老一辈指引之下,进入中国民法研究,走上了民法研究之路。在江平教授为首的老一辈民法学者的率领之下,我也有幸参加了中国的民事立法。1998113日在人民大会堂开了个座谈会,邀请了五位学者来讨论中国民法典的立法问题,要恢复中国民法典,王汉斌副委员长拜托江平教授,王家福教授来负责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和物权法的起草。我个人也是在老师的率领之下参加了中国民事立法,这是我个人对老师表达的崇敬之情,我个人是注意到老师始终是中国私权保护的呼吁者和践行者,在每一个关键时候我们都能看到老师站在最前面。因此今天这个会议以私权之昌明为题是非常贴切的,这是第一点我要说的。

第二紧扣这个会议,我讲为私权而斗争,我们改革开放30多年,我个人走上民法学研究30年,参加民事立法20年,我体会到一个贯穿的主线就是为私权斗争,过去我们学习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我们不明白这个权利是私权还是公权,现在我们知道这个是私权,只有为私权而斗争才能够真正为法律而斗争。改革开放30年,老师刚才已经总结了,公权和私权的较量,这次我来参加会议之前思考的,公权和私权的较量贯穿30年改革开放,贯穿30年民事立法。我们国家公权过分强大,私权不昌,这是国家民族的不幸。我们的目标就是私权昌明,在改革开放出现了如此多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公权对私权的戕害,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比如拆迁,这是老师看到了,我要补充一下,就是一个公民怀抱着物权法,往自己身上浇汽油自焚,惊心动魄,这在世界史上恐怕也是罕见的,针对拆迁我说过一句话:人民的政府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动用公务员去拆人民的房屋,这是人民共和国的耻辱!所以说为私权而斗争意义非常重大.

下面我要说,为私权而斗争的救济利益何在,我要告诉大家我的心得。对待私权它是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一个分界点,我们总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何在,就在对待私权的态度。我们之前的社会主义,当年毛泽东社会主义的模式是彻底否定私权,我们注意到上了年纪的同志可能记得,文革中张春桥发表一篇文章披露了毛泽东的谈话,是关于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谈话,毛泽东讲工资制要消灭,家庭要消灭。这难道不说明当年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模式就是消灭私权的模式吗?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模式呢,那当然是肯定私权,保护私权的模式,想一下我们当年邓小平同志讲话当中说,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是说保护私权。改革开放初期每一项政策不都承认这个事么,开放个体工商,开放私有企业等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亲身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紧紧扣住保护私权和维护私权的,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私权保护的意义,我们说到保护私权的时候总是不能理直气壮。那我们现在可以看到这样说有没有根据呢,当然有,宪法明文规定,第13条第一款,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规定人民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及最后之建成要看人民私权的实际享有是不是达到了我们这次会议说的私权昌明来衡量和检验。中国人的百年梦想,振兴中华,要把中国建成一个强大的国家,现在看有两种情况。沿着保护私权的道路,我们建成的才是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沿着相反的道路也可能建成一个强大的中国,那个强大的中国不是人民共和国。

最后我要讲,中国民法学界,法学界的使命,老师站得高,已经说了,就是保护私权。我们要沿着老师指出的道路前进,我们要高举保护私权的旗帜,捍卫私权在这条道路上奋勇前进。前面主持人讲了寿比南山,福如东海,我现在要借用这句话,祝江老师寿比南山,祝中国人民福如东海。老师寿比南山不是他个人的福,他是中国人民的福。谢谢!

 

王卫国:谢谢梁教授的精彩发言,下面我们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教授发言,他的发言题目是“商法对私权的保护

 

王保树:尊敬的老师,法学界的各位同仁们,今天有机会参加庆贺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研讨会,非常高兴。首先我代表商法学研究会以我个人的名义祝贺江老师80华诞,祝贺江老师在民商法领域取得的重大成就,为我国作出的重大贡献。老师几十年如一日为民商法的发展,为私权在中国的昌明,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奋斗,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私权在中国的昌明,我结合这个主题讲三点看法。

第一,私权之保护是法治核心问题之一,私权保护问题如今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不仅由于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生存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还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候,人民已经注意到私权被屡屡侵犯的事实,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将在社会转型期长期存在。私权与公权冲突时往往是私权遭受侵害,近几年城镇拆迁和民营企业国有化发展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点。法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使公权受到真正的制约,使私权真正得以昌明,所以私权保护已经跃出了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视野,成为各个法律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是不同法律部门的关注点不同。

第二点我想说的是商法在保护私权中的地位。商法和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在保护私权中有特殊的地位,商法与民法一样实行私权平等,有提供私权法源,确认私权,为损害私权提供救济的功能。重要的是,商法是在动态中实现对私权的保护,商法将对私权的保护扩展到商事活动,特别是营业领域。商人的营业资格已经构成了人格的一部分,商人的营业权成为特别了私权,保护商人的营业自由,法律行政法规不得限制已成为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于商人营业权的保护,并不是保护特权阶层的特权,因为任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为商人。商法扩大了私法自治的范围,这种自治已经突破了同属于私法的其他领域的范围,只要不与强制性法律相悖,商人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约定条款形成法律关系,商法自治还在于尊重商业习惯和自治法的地位作用,只要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允许另行达成合意的时候,商人就可以创造权利。自治法是商法的法源之一,商人可以用自治法规定他们和相关利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用于确定和保护私权。商法对私权的保护是广泛的,商法保护商人对外在事实形成信赖的权利,这对商人进行交易第三人的切实保护,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等商业组织法,在保护商业组织营利同时,强调尊重和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利,也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

第三点我要说充分发挥商法对私权保护的作用。首先要坚定树立保护私权的理念,尊重和保护私权是商法的理念和灵魂,否则商法就会变成容纳冲突的外壳,没有意义。因此在强调充分发挥商法保护私权作用的时候,必须首先强调尊重包护私权的理念。第二必须充分注意信息在实现商法对私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失灵的原因,也是政府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同样,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也是商法对私权保护失灵的原因。最近大家都注意到一些理财产品交易中,由于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信息,不仅没有获取应该获取的利益,而且瞬时间就成为了债务人,这一教训足以因此我们对信息对私权保护地位的重视。第四,因私权保护的需要,应该进一步完善商法的规则,与保护私权的需要相比,商法完善的步伐还应该加快,老师已经提出了非常有意义的主张。比如他提出除了制定商法各个领域具体规则的一些主张,还提出了那些不能包含在商法领域,民法也没有规定,属于商法领域 规则的一些完善的建议,都值得我们考虑和采纳。决不能认为各个领域规则都制定出来,对私权的保护就已经完善了。我国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面临着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商法的现代化只应为私权保护提供更多手段,而不能淡化对私权的保护。向我们对建立小康社会充满希望一样,我们也对私权保护充满了热切的希望。

最后我再次祝江平老师健康长寿,永远愉快,祝本次学术研讨会成功,谢谢大家!

 

王卫国:非常感谢王保树教授。以上三位教授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商法的角度,阐述了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我们知道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刚通过了一部保护私权的重要立法—《侵权责任法》,下面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发言,他的题目是“我国侵权法的发展”。

 

王利明:尊敬的老师,尊敬的各位来宾,首先我还是要代表我们民法学会,以个人名义热烈祝贺江老师80华诞。我本人没有正式师从于江老师,但我始终以江老师为学习的楷模,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做人做事上,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始终把江老师当作是我最尊重的老师,当作我学习的榜样。同时我们民法学界的许许多多的学者大家都是这么想的。老师是我们民法学界的一门旗帜,老师的人格魅力始终昭示着我们民法学人在前行,他的学术思想始终是我们民法学发展的动力,老师对我国法治建设几十年在奔走呐喊,作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刚才大家讲的,在为私权保障呐喊方面,老师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知道法治它的精神实质应该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私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我们法治的基础是脆弱的,甚至很难说是真正的法治。老师多少年来一直为保障私权呐喊,体现了老师对广大民众利益的深切的关爱,体现的是对老百姓利益的大爱,体现的是对民生的高度关注,体现的是一个知识分子对老百姓利益的深刻的关注。从这点上我们确确实实感受到老师巨大的人格魅力。几十年来他始终为私权的保护呐喊,从未倦怠,这种精神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为我们每一个真正从事民法学研究的人树立了学校的榜样。就像老师刚讲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看到在中国强大的公权面前,我们私权容易受到这样那样的侵害。这样一个现实,强调对私权保护更显得重要,所以我们应该以老师为榜样,继续为中国公权的充分保障来贡献我们的力量。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侵权责任法,我认为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又一个,继物权法通过后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为私权保障提供了又一个制度框架,大家知道侵权法就是保护私权的法,就是私权在受侵害后提供救济的法。我想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侵权责任法中国特色的体现。

首先制定侵权责任法就体现了中国特色。因为我们制定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制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将来要纳入民法典中作为独立的一篇。在民法典里把侵权责任单独作为一篇的,目前大陆法系国家还没有这样做的,从罗马法到现在侵权法都是在债法里的,我们是第一次把侵权责任法和债法分离,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篇,这是对民法体系的重大发展,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引起世界法学界的关注。

其次我们的名称很有中国特色,我们叫侵权责任法,大陆法系两大国家都是叫侵权行为法,这个名词究竟应该怎么叫,是经过我们长期论证研究最后选择侵权责任法,我认为这是非常科学的,它适应了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很多情况下不是行为人也要承担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可能发生分离,责任主体的范围可能要比行为主体更为宽泛,所以我们没有叫行为法叫责任法,这使我们的法律不仅符合这个趋势,还进一步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

第三点就是我们在侵权责任法保障的权利范围上,广泛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广泛规定了应当受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德国民法典有过列举规定,但很简单,我们全面列举,这就使得老百姓知道哪一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寻求救济,知道在哪一种情况下可以主动依据侵权法保障自己权利,我们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不仅规定绝对权要受到保护,而且规定权利之外的利益也受侵权法保护。尤其采用了兜底性开放型的规定,使侵权法始终保持开放性,以后无论出现什么新权利利益,都可以受到侵权法保护,确确实实提供了对老百姓权利和利益保障的机制。

第四点在体系上我们有很大的创新,我们侵权责任法体系可以说是按照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是采用以归责原则为框架来构建的,我们的一般条款里面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我们的分则里基本上是按照,凡是过错责任之外的,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我们都把它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所以整个侵权法的分则基本都是按照特殊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因此我们整个侵权责任法在体系上的特殊性就表现在它是一般条款和特殊列举结合的模式,它既形成了一种高度的概括又进行了特别的特殊性的规定,既保持了对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定,同时又保持了非常强大的开放性,所以我们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说,侵权责任都要依据本法来确定。很多人说一部侵权责任法就92条,能够把所有东西都规定么,我们说完全都能,这个原意就是我们是一般条款和特殊列举的结合。比如我们有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如果在实践中发生了过错侵权,不管怎么特殊,即使我们侵权责任法找不到特殊规定,最后法官都可以原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就是第六条,可以把成千上万的侵权责任概括在内。所以所有的侵权责任今后法官在处理纠纷的时候,都可以在侵权责任法里找到裁判依据,这是非常科学的。既保持了体系的严谨性,又保持了开放性。侵权责任法我们还有许多制度的创新,我不一一列举了,我们在危险责任里面,可以说是全世界第一次,独特地实行了严格责任里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第一次规定严格责任一般条款,这是从没有过的。

最后再一次祝江老师福如东海,寿比南山,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王利明教授,下面我们有请清华大学的王振民教授发言,他的题目是“私权入宪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王振民:尊敬的老师,黄校长,各位老师同仁,大家早上好。非常荣幸参加江平先生80华诞,民商法学术谈论会,首先允许我代表我们法学院向江老师80华诞表达衷心的祝贺,祝福他身体健康,生活幸福,在未来的数十年能够继续带领中国法学界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作出更大的贡献。本人作为一个公法学者,没有这样的幸运入门做老师的弟子,但我相信江老师门外的弟子比门内弟子的人数要多很多,我们同样受益于江老师的道德和文章,尤其是老师对公法学的发展,我们作为公法的学人,在过去三十年,我们看到每一点进步都有江老师的影子,特别向江老师表示敬意。此外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我还要特别感谢江老师对一个新生法学院的关爱。清华大学法学院从筹建到今天,我们的进步都有江老师的关心和支持,包括把江平奖学金推广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我代表我们的老师向江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题目是私权在中国的昌明,我想在这里从我们国家宪法的角度来谈一谈私权在中国宪法上的地位,发展演变以及我们今天面对的问题。大概有四个阶段,从宪法角度,私权的地位有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54宪法,大家可能非常了解,我们1949年成立的国家并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当时我们叫做新民主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什么意思,就是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形态,1954宪法作为过渡宪法是保护私权的,而且非常充分。这个宪法规定了四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宪法对后两种也规定了非常充分的保证措施。这是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对私权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们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很快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时间超出了所有人意料,不是十年二十年,而是两三年。从此私权在公法领域慢慢退出。进入了第二阶段,第一阶段非常短暂,第二阶段从1958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1978年,可以说我国无论私法公法都荡然无存,对私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个阶段就是从1978到1988年这个阶段,为什么不说1982年呢,因为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当时尽管了解放了思想,但对私权的保护还没有在宪法上体现出来,1982年制定宪法,没有恢复54宪法的规定,尽管它以54宪法为基础制定,82宪法的唯一突破,就是宪法第18条对外国人在中国的私权充分保护。这个突破是只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和企业,外国的投资都是私人投资,没有国有公司到中国投资,但对中国个人私权的保护只规定了个体经济。到了1988年有个宪法修改,这就是我们宪法第一修正案,我们知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言论自由,中国的是如何保证私权,这是改革开放以后公法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对私有财产到底保护不保护,1988年以前在宪法角度上,存在私权,存在私营企业是犯罪行为。原来公民办企业雇佣人数超过七个就是犯罪。前几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央视请了广东的一个企业家和我做节目,他当年办运输公司,把山里药材买出来,卖出去,坐了7年牢,以前那是犯罪行为,可以允许你拥有小的私权,个人的生活资料你可以有,大的私权,如企业公司,那是犯罪。所以我们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罪名。88年私营企业入宪之后,我感觉拥有大的私权在中国去罪化,合法化,这就进入了第四个阶段,1988年以后。从宪法第一修正案开始,我们公法对私权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越来越昌明,那么一开始88年允许它存在,但还是有一个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宪,进入了88年后的第二个阶段,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为私权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93年修宪保护私权,有一些反对声音,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宪法怎么能允许存在私权,所以中国共产党是非常精明的政党,创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初级阶段存在私权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你刚从资本主义过来,保留一点私权很正常,这就是93修宪。99修宪又进一步强化,仅仅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够,又强化规定我们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让那些私营企业家放心大胆发展企业。当时中国即将加入世贸,外国企业将大力进入中国,若中国私权不发展,企业不发展,如何对抗外部侵入。99年修宪是明确长期处于初级阶段,把法治写入宪法,对私权在宪法上的地位由原来的补充,调整为重要组成部分,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第四个阶段就是04年修宪,这次修宪大家谈的比较多的,私有财产的保障路线,人权保障路线,还有两个私法研究没有怎么关注,一个三个代表路线,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入线。加大对私权保护要有一套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没有保护私权的,我们现在对私权的保障这么强调,我们的理论就是三个代表。平等保护私权,就是三个代表入宪法的重大意义,对宪法的第一条形成了配合,还有就是中国的发展道路引发了很多谈论,就是中国是不是走向资本主义,完全保护私权不保护公权,这显然不是。最后我们今天走了什么道路呢,我们既不是原来的社会主义道路,也不是资本主义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有”字去掉了。以前重点是社会主义,有点中国特色,现在重点是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同于原来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我们既要保护私权又要保护公权,这就是中国式的发展道路。

我的结论从宪法角度来说,私权保障路线的过程已经完成了,从宪法上看不出将来还需要做哪些修改。现在的问题是,宪法的实施保障的制度要尽快健全,还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不仅仅是入宪法,还有入法,现在一些法律还没有制定,还需要修改,比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国家要补偿,这不仅是拆迁问题,其他私权也需要补偿的标准和程序法律,除了国家赔偿之外还应该有国家补偿法,还有就是要加强对私权入宪,对私权的保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战略意义的认识。很多人还没有认识到宪法这三十年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认识上的障碍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尤其是对私权的保护,除了宪法的修改,除了法律的修改制定,还有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司法保护。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否担负起这个责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让我们拭目以待,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王振民教授,下面我们有请来自新疆的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先生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公法与私法的互动”。

 

贺卫方:尊敬的老师,各位尊敬的前辈、同行,非常感谢我的老同学王卫国教授强调我是新疆来的,因为我觉得如果说我是北大教授,我们台上台下都有民法界的同行,我觉得我更愿意带来来自新疆法学界的一份祝福,石河子的法学界的许多老师如果知道我在这儿讲话,肯定会非常高兴的看到我带来的他们的祝福。我想我们今天这样的一个活动是非常重要的,重要性在于开始的时候黄进校长强调这不仅是民法学界的聚会,而是跨越民法学科的。我应该算老师的关门弟子,关在门外的弟子,我们作为民法的外行也居然能够参加会议而且能在这儿讲讲话,我觉得特别荣光,也是这次会议的重要特点。我回忆起十年前,世纪之交,老师那个时候是我们比较法学会的会长,我们学会也会谈论民法典制定的一些话题。我记得梁慧星老师提到98年民法典制定的倡议,我觉得那个时候民法学界洋溢着一片热烈的气息,不断有相关的学术研讨会举办。我记得一次在北大图书馆有一个规模很大的研讨会,大家都期盼老师能成为中国民法典他爸爸,我相信大家当时都期待迅速完成民法典,甚至当时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也非常想当中国的拿破仑。这样一种乐观的气息很快就出现了问题,比方说我有一次请教老师,您觉得我们的民法典何时能完成,老师似乎说了五年大概差不多。我记不大清楚了,过了大概两年,我问老师,您觉得民法典有没有希望,他说你不要再跟我谈民法典,怎么变得这么快,热情昙花一现,我觉得我们十多年来还是看得到民法同行们锲而不舍的努力,比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但坦率的说,我虽然是外行,但我觉得那个物权法制定不制定差不太多,为什么呢。物权法和宪法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这与共产主义是背道而驰的,效果不怎么好,我不知道原因是什么,我们看得到那些乡镇政府还可以随意废除承包合同,我们看到延安有一对小两口在家里看黄碟,警察肆意闯入,没收他们的东西。这个国家的企业家们处境艰难,一个企业家要保全自己财产的办法不是依赖法律而是依赖和官员的关系,这就使得很多官员被拉下水,一旦一个官员出事,很多企业家就被带出来了。我们的官员财产安全,他们把财产早就转移到国外去了,他们觉得这个国家不能保护他们的财产安全。整体来说我们的情况非常悲观,而且唐福珍女士自焚让这种悲观的情绪到了极点,我们这些升斗小民只有自焚才能,甚至不能保得住自己的房屋。这是令法律界脸红的事情,是法学专业的灾难,问题出在哪儿?一方面我们有了一些法律,另一个方面我们完全实施不了。我觉得私权的保护或者私法方面的发展可能很大程度真的依赖于公法。这就是为什么过去20年我觉得老师在不断超越自己学科的范围,不再仅仅研究民法,呼吁公法的发展,呼吁公法的改善,呼吁公权力的限制,我想老师20多年来一直代表学科间的沟通和学术视野的开放。公法方面的权利,老师说公权与私权的斗争,我想了想,公权如果是侵犯私权的公权,那只能叫强权,我们不愿用公字来形容,加上公就要把权力的权改成拳头的拳。因为它不受控制。公权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来限制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如何限制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问题。这里面政治哲学方面的问题很严重,刚才王振民教授追溯了一下历史的发展,他讲54宪法讲社会主义改造,那时候没有修改宪法,宪法就像西北政法学院里那个雕塑。宪法可以完全被忽视践踏破坏,在宪法没变的情况下,我们居然完成了了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居然走向了完全的公有制,这是什么原因。无论是什么社会主义,他本身是排斥私权的,马克思讲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就是要剥夺剥夺者,就要实行公有制,如果不搞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可以叫初级阶段,振民教授说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关键还有高级阶段,再长期还有个界限,我们进入高级就又要土改,部分田地,实行公有制了。在这样一个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上,如何实现私权神圣,这是不可能的。我觉得只要我们叫社会主义,我们就准备着将来消灭私有制,准备着将来消灭民法学家,因为民法学家是私权的守护神。

第二个方面,从公权角度来讲,存在一个社会结构的问题,如果一个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地方,我们很难想象民法能够发挥它的作用,民法是建立在空中楼阁的基础上,因为它缺少支撑。Civil lawcivil这个词就是市民社会的概念。我们有没有市民社会,尽管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我们能够自由的结社吗,我们现在的某些企业去国外开一些分公司,比如海尔到美国,他们到美国觉得没法干,他们马上遇到了工会问题。我们这个工会长期以来就是黄色工会的状态,他使得我们的企业家不知道如何和工会打交道,一出去就是铩羽而归,没有办法在国外开展业务,因为我们没有独立的工会,我们是否容许独立的工会,我们是否容许社会结构的变异,刚才下面孙建中教授让我一定要讲讲其实私权在西方的勃兴跟封建专制的结束有关系,跟文艺复兴,跟人文主义的兴起有密切关系。我认为这都与社会结构有关系,因为社会结构多元化,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面,还有一个组织能够号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市民社会,因为它有一个组织代表所有人的利益,它不可能包容多元化的利益竞争,议会里面的游说集团,这些东西都不能在这个理论框架下得到承认,所以我觉得从公法角度来讲,市民社会阶级斗争,合理的阶级斗争,冲突与妥协,非常重要。

第三是司法独立对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我相信江老师之所以刚才表达了一个说法治是一个艰难的事业,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这主要是与最近这几年的情况密切关联。最近这几年也不知道怎么了,眼看着他家起高楼,宴宾客,楼塌了,法治的大厦似乎正在被拆除,一些来自官方的话语让大家觉得中国的路到底朝哪个方向走,这是让老师感到比较忧虑,让许多朋友也感到忧虑的问题,我觉得从根本上来讲是我们要改造这个社会,我们要建立让社会共同体能够更多理解公权应该怎么样行使,私权是多么重要的民情和观念。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在分析政治统治模式的时候提到过三种统治模式,有一种叫克里斯马,或者叫特殊魅力型的统治,学术界也一样,有一些就是有特殊的魅力,他一来大家就特别荣光,整个会场为之期待鼓动,这样的学者就是我们的老师,老师这样的克里斯马式的学者,今年老师现在已经进入80后,我们特别希望老师就像一条大江滋润两岸的土地,像一颗亭亭如盖的大树庇佑人民,像一盏希望的灯光让我们绝望者感觉到我们还有希望。谢谢江老师,谢谢大家!

 

王卫国:感谢贺卫方教授的精彩演讲,下面我们有请华东政法大学的顾功耘教授讲一讲国有经济主导下的私权保护。这有点和贺卫方互动的意思。

 

顾功耘:尊敬的教授,尊敬的法学界同仁,首先请允许衷心祝愿江平讲授80华诞幸福快乐,健康长寿。教授对中国私权之保护,对中国法治之进步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我与教授交往,是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参与而开始。时常受到教授的精心指点。后来我参与了江平教授和吴敬琏教授共同创办的,上海经济与法律研究组的一些工作。今年教授又亲自参节了我们成立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的揭牌。我深受教授精神之鼓舞,是我事实上的导师。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国有经济主导下的私权保护。我首先要声明一下,刚才贺卫方教授可能对我们的私权保护过于悲观,但我还是比较乐观的。我讲的题目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中国私权保护的特殊环境,第二,国有经济主导对私权保护影响的两面性,第三,国有经济怎么主导,第四国有经济主导下私权保护的出路。

中国私权保护的特殊环境,我在标题列明了,是国有经济主导下的私权保护,这个是跟其他任何国家不同的地方。国有经济主导在我国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在这样的规定下,我们国有经济的大致状况是,现在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已经有数十万亿,精确数字没具体统计。我们的国有企业经过三十年改革还有十万余家,我们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以及非公企业方面有相当多的规定。早些时候有私营企业法,2002年又规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今年前不久,国务院又颁布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应当说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从过去的很小,到今天已经超过了50%,应该是这个是与宪法的规定和以上法律的规定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但是这些的规定的全面落实,仍有相当多的差距,当前的国进民退,导致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私权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举例说国资委主导下的央企最近跟各地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央企我映像中仅仅是和安徽省签订的投资协议就达到2万多亿,这样一种状况,私权保护,中小企业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

第二点是国有经济主导对市场经济影响的两面性。如何体现两面性。首先我讲有利性,有利,三个方面。一,国有经济可以控制战略资源,第二,它可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第三,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不利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资源的垄断,且利用效率不高;第二,国家资信的不当利用;第三,经营与政府权力的结合;第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严峻挑战。

第三个问题国有经济怎么样主导。今年生效的企业投资法,有一条规定我认为最有价值。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其中最核心的词是“国有资本集中”,现在集中了没有呢。我感觉到目前我们的做法是与这条规定背道而驰的。央企利用国有资产实际是进行全面收购投资,甚至国资委领导讲,我们和民营企业是平等竞争。国有经济我认为要解决一下几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国有资本有没有必要集中;第二集中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央早就有明确说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可能是大多数,只能是少数,在法律上要做出明确的解释;第三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集中国有资本;第四,应该有怎样的实施步骤,什么时候完成集中,有没有期限,从现在来看不明确。

最后一个问题,私权保护出路在哪里。我认为私权保护首先要解决几个认识上的问题。第一,竞争、平等论。国有企业跟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平等竞争,我认为这很难,怎么平等竞争。国有企业有垄断的资源,有国家的信用,有其他各种优惠的政策。所以我认为讲平等竞争是非常困难的。国企本质上是官办企业,不能把它简单地看成市场主体。这个问题我认为值得研究。第二个问题是进退自由论。所谓进退自由就是国有经济想进就进,想退就退。国资委领导讲我们今天的进是为了将来的退,反过来讲我们的退是为了进,这个太随便。我认为国有资产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向关键和重要领域集中,不能自由竞争。第三个观点我认为需要研究,执政基础论。认为公有制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有人批评了。我认为有相当的道理,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是人民的富足和社会的稳定,而不是自己直接创办企业,第二私权要得到充分保护,必须设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有利性的一面,消除不利性的一面,有四个观点。第一,要明确国家垄断的理念,不要遮遮掩掩,是垄断就是垄断,不是垄断就不要介入;第二要制定规划,明确进程,依法有序退出一般领域;第三要采取适当措施集中资产资本办最紧要的事情,比如高科技投入,一般民营企业没这个实力,国家可以集中实力投向高科技领域。比如社会保障工程,国家有这么多资产应该集中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第四,鼓励私人投资,确认私人权利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过去我们讲大河虽满,小河不干,我认为这种提法会导致国富民穷。大河里面有水,大河的水要到小河去有道道关口,小河不满,结果国先强而民不富。现在我们应该是涓涓溪流汇入大海,要民先富,国更强。

最后,我衷心地祝愿我们的国家民先富,国更强。再次衷心祝愿江教授80华诞,幸福快乐,健康长寿,谢谢!

 

王卫国:谢谢顾功耘教授热情洋溢的发言,下面我们有请武汉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发言,他的题目是“中国私权之昌明需要大师”。

 

陈小君:尊敬的江平老师,各位前辈、各位同仁,你们好!

岁月轮复,冬夏迭易,当春天的脚步即将叩响,隆冬雪正融,温情满人间!时逢我们敬爱的江平老师八十华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隆重为老师举办庆典。在这个特殊的美好日子里,各方贤达雅聚于此,籍“私权在中国之昌明”的宏伟话题,叙伟策经纶,论私权勃兴,共同为我们可敬、可亲、可爱的老师祝寿。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以吴汉东教授和民商法学科的名义,恭祝江老师:松鹤长青,春秋不老;古稀重新,欢乐远长!

纵览古今,横贯中外,人类文明的信史始于人们对于规则的信仰和遵从,以发现权利、确认权利和保护权利为使命的法律成为人类维系文明的重要方式。法治因而得以经国济世、续造无量功德。罗马法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早期杰作,确立了最早的、理性的人类行为规则,因而得以影响后世之文明走向,连绵至今不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此“三R运动”被视为西欧告别长达千年之久的黑暗世界之动力和象征,而其中“罗马法复兴运动”之功彪炳史册。高举私权神圣大旗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造就了一个强大的法兰西;同样视维护私权为己任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实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法典的长久夙愿!以私法为主体的罗马法第一次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边界,私权行使之处即为国家权力止步之处。至始,私权已然神圣,私法成为构建和维系人类“自由王国”之纽带,社会昌明之基石。于是,我们发现:但凡私法昌明之时代,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秩序井然,人民和谐共处,文明持久发展。私法在坚守人类自由、权利的同时,亦培育了人类的权利意识和公平观念---而这恰恰是法治和宪政的核心价值。

然而,回眸我方故土,盘点炎黄春秋,令人扼腕叹息的是,中国历来将具有私法性质的“户婚田土”规则,视为“民间细故”,传统的“义利观”使人们鄙视私利,无视权利,个人无法摆脱社会原子的桎,私法与私权成为人们难以企及的奢求。当列强的船坚炮利使中华之器物文明惨遭凌辱之际,当“欧风美雨”不断飘袭涌来之时,我们被迫放弃了践行千年的礼法传统,“治外法权”的压力与救国图存的痛楚使我们在无奈之下移植了西方法律。然而,连年的战争和内乱使苦难的中国失去了一次又一次践行私法的机会,私权久久得不到昌明。然而,太阳的光辉是不需要刻在碑文上的文字来证明的,私法的光芒在历经重重磨难之后终有拨云见日的一天!在当代的中国,这一点得到了现实的有力验证。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执政者忽视私法建设,私权自难得到私法之守护。法律沦为政治的奴婢,一系列的政治运动使人民之私权维护无从谈起,十年文革浩劫更成为中国人权史上的败笔。但自1978年中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乾坤斗转,这一残酷现实得以扭转,社会主义法制焕发勃勃生机,中国私法神圣,私权昌明的时代正在来临。

30年来,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人民都发生了翻天覆地之沧桑巨变,我们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法制建设的成就:依法治国、保障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障基本人权被写进了《宪法》。《民法通则》这部中国的“权利宣言”历经艰辛磨难终获通过,《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保障私权的私法也都相继被通过,象征一国法制体系健全的《民法典》世纪法制工程也将在不久的将来付诸现实。这是五千年来中华文明史上未有之大变革!因为,我们终于看到了私权勃兴在当代中国之曙光,我们终于看到了伟大祖国复兴的滚滚车轮正在一往直前!此一历史进程,无疑当彪炳千秋,烛照万年!

我们敬爱的老师,这位躬身著书立说的中国法学家,这位力行中国法治实践的社会活动家,这位桃李芬芳满天下的法学教育家,六十余年风雨兼程,参与、推动并见证了中国法制的历史进程。老师六十年的法制建设生涯,是伴随着共和国进步的六十年;老师六十年的法治实践生涯,是私权在中国产生并走向不断兴盛的六十年。

时势造英雄,英雄也造时势。老师在法制重建之初,主政中国政法大学,在全国率先开设罗马法课程,大力引介罗马法和西方民商法,著书立说,组织译丛,进行启蒙,传播私法,弘扬私权。接着,老师又基于人民对私权的孜孜追求,撰写了旨在为个人松绑、改革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考》和《论股权》等一系列重要文章,直接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在中国的确立。在这一过程中,老师又以极大地热情参与制订了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物权法》等多部公法和私法典,与那些有识之士努力构建起中国人民长久诉求的法制体系!

我最近看到老师著有论文集一本,名为“我所能做的是呐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老师这种振聋发聩的呐喊不为别的,为的正是避免有法制而无法治的悲剧重演,为的正是用这种呐喊来呼唤我们的体制当应以私权为本,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呼唤我们的人民,以维护私权为己任,为私权而斗争,为法律而斗争。这种呐喊不正是100多年前德国法学大儒耶林氏所力倡的响彻天地那句“为权利而斗争”吗?!

今天,我们回顾这些还自有其不同寻常的意义。因为,私法在中国仍有缺失,私权尚未昌明。我们该做何为?如何作为?我以为。私权在中国之昌明的路径之一是需要一批法学大师!而老师无疑就是这样的大师。私权在中国之昌明需要老师这样的大师!老师的为人风骨、卓越学术以及对私法正义之追求使我对什么是大师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所谓大师,首先应该是对国家、民族有切身之忧。老师一生经历坎坷,磨难重重,无论是在艰难的岁月中,还是在光明的时代里,他始终“只向真理低头”,忧国忧民,劳心劳力。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需要有自己的脊梁,而先生无疑就是我们这个民族的脊梁之一。其次,所谓大师,应该身体力行,用行动来参与伟大的法制建设,汇涓涓细流而成滔滔江河。老师不仅启蒙着我们,而且一直还做着常人看来似乎是琐碎的法治建设工作。我记得20073月《物权法》颁布之后,老师不顾七十七岁高龄,仍战斗在一线为社会各界答疑解惑,循循善诱。最后,我理解的真正的大师,应恪守知识分子的尊严。知识分子不应仅仅为国家、民族生产知识,而且更应该保持自身独立的品格和属于知识分子那份特有的学术道义、良知和热情。

老师一生始终都在为“法治天下”奔走、呐喊,因为他深知私法的昌明,得益于一个良好的宪政环境。如今这一石碑已经筑立在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校园,影响、推动和监督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尊敬的老师,女士们、先生们,私权昌明、私法神圣是一个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艰辛而伟大的事业,她是一个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它需要先贤的栽培、我们及后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与呵护。我们大家都是先生的粉丝,但倘若我们不能体会先生倡导私权在中国昌明的苦心,不能体会先生追寻真知、崇尚正义的价值,不能体会先生刚直不阿的骨气及其卓越的法治贡献,不能体会先生私权思想之精髓并承继此道,我们又有什么理由或资格做先生的粉丝呢?!因此,我相信法学同仁都能由衷地学先生,实践他“呐喊私权神圣”的战斗精神,学习他“只向真理低头”的为人风骨,继承他孜孜以求的“法治天下”的兴邦情怀。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使私法昌明、私权神圣这份“火种”,在中华乃至世界的将来燃烧得更高、更旺!

最后,请允许我并代表我的大学再次向江老师献上最衷心的祝愿:祝福您老人家生日快乐,生活之树常绿,生命之水长流,欢乐寿诞,春辉永绽!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同仁的信任与邀请,同时祝福在座的所有来宾朋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新年吉祥、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陈小君教授的演讲,下面我们有请北大尹田教授发表演讲,题目是“标志的意义

 

尹田:尊敬的江平先生,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朋友,每一个城市都有其标志型建筑,这些建筑彰显了城市文明的发展高度。中国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有其标志,这些标志可能是某些重大事件的发生,也可能是重要人物。私权在中国之昌明同样是一些事件和人物来彰显。如1986年民法通则,标志着私权观念在中国社会的启蒙和崛起,1999年合同法标志着私权观念和契约自由在财产流通量领域的深入人心,2007年物权法标志着私权和公权在财产归属和支配领域的激烈较量,标志着私有财产权地位的不断加强。侵权责任法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上同样会成为重要的标志。而我们要谈到的问题是,以江平先生为代表的一代杰出民法学家,他们的存在本身标志着中国私权昌明之伟大进步,我们要说标志是一种历史,历史是由人来创造的,历史将留下人的足迹。在中国法治建设30周年来,如果没有出现像江平先生这样的极富智慧和极富社会责任感的民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如果没有这些敢于说话和善于说话的人在历史关键时候的摇旗呐喊,则法治的进步和私权勃兴是不可想象的。我们要铭记他们的历史贡献和历史功绩,要对他们历史地位表示我们真诚的感动和敬畏。然后我们才有可能怀抱他们给予我们的智慧和精神财富去创造新的历史。

我说标志是一种象征,鸟巢和水立方象征国力的奥运,国家大剧院象征中国人追求文化艺术的理想,而江平先生象征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学者影响了,决定于学科地位和影响力,而学科则是一定社会价值观念的直接反映。谢怀拭老先生曾说过,民法的发展程度,标志一个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民法在中国之所以成为显学,江平先生们之所以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直接源于私权观念在中国的启蒙和普及,可以说民众对江平先生们的向往和崇拜,表明人们对权利的向往与崇拜。他们给江平先生们的鲜花,表达了他们对民主法治的向往。

我们说标志是一种旗帜,缺乏领袖的人群是一盘散沙,中国民法的发展任重道远,在拨乱反正的理论鏖战中,在兴建中国民主理论的思考中,如果没有像江平先生这样激情而理性,高瞻远瞩又注重实际的法学家稳如磐石,则后辈学人将可能无法具备更高的眼光,法治建设将向后推延。

我们说标志是一种魅力,历史长河大浪淘沙,为由品德高尚的智者才有可能不被遗忘,民法是一个永恒的大舞台,引无数英雄竞折腰,为有像江平先生一样关注民生疾苦,只讲真话,不讲假话,只向真理低头的人们,惟有像江平一样虚怀若谷、关心后辈的人才能魅力永存。

我们生活在至少可以大声叫喊私权神圣的时代,这是一种幸运,中国民法有江平先生这样的法学界,是中国民法的幸运。我们衷心祝愿江平先生健康长寿,也衷心祝愿中国民法发展生生不息,好运长久。

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尹田教授同样热情而优美的发言,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的费安玲教授发言,他的题目是中国私权理念之百年演进

 

费安玲:尊敬的江平教授,应当说30年来,从1979到现在,一直跟着老师学习,并且是作为老师当时组织的民法兴趣小组的成员之一,直到现在这个小组的学习和学习动力一直影响着我的学业和工作生涯,因此我在这里发言不仅是代表我自己,也是代表我们中国政法大学在文革后79级全体同学向江老师致以敬意。我讲的是中国私权理念的百年演进,相对十分钟而言,题目过大,从不动产保护视角我们可以分析,从上个世纪初,大清民律到先进,中国从一个皇权专制的社会走到现在,其私权制度演进的角度可以说步履蹒跚,私权制度演进的核心是现代私权理念从萌生到成熟。

私权理念在强调法与权利的关系,法与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我们进一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对法还是权利的关注,均构筑在对人的关注之上。没有人,法作为行为规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人,权利作为实现利益的外观体现也丧失了存在的价值。结合中国情形,中国私权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尤其需要对人的关注。事实上,中国私权理念的建立,也正是在以社会对人的自主与人格独立有意或无意的蔑视进行抗争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对人的关注,对人的意思自治的关注,是彰显私权理念的切入点。而确认和保护人们对财产权利尤其是不动产权利的享受与行驶是该理念的典型体现。也是考察中国私权理念演进的主线。那么我们把这个主线放在对不动产保护的视角上观察。从中国百年来对不动产的保护看,从积极角度看,不动产保护私权理念的演进特点,可以归纳为从习惯法走向制定法,把私权规范放在公众面前,这是法律对人关注的体现,习惯法的功能虽然不能被完全排除,但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法律对人们财产权利的关注由习惯法状态进入到制定法状态,使得人们对不动产保护的可期望利益具有了相对稳定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执法者的随意性,把私法规范放在公众面前是对公众的尊重。第二,不动产私权保护,从男性为主体,走向男女平等,把私权保护范围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虽然目前这不是问题,但纵观我国私权理念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在中国这个身份社会,直到80年代末,我们可以在最高法院有关文件中,可以看到三番五次强调在不动产继承,离婚有关不动产分割的内容中,不断在强化对妇女保护的重要性。我初步统计,从5080年代,最高院有18个批复和解释涉及这方面问题。第三,不动产司法救济从不公开到公开,人们可以便利自由获得司法相关信息。第四,不动产私权保护从强调国家利益到关注私主体利益,任何主体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体现出我们私权理念的变化,国家利益不再可以肆意侵害私主体利益的合法合理借口。当然,百年发展,迄今中国私权理念尚未完全到位,有两个例子。60年代最高院根据一个政策性规定把个人享有所有权由国家经租的房屋,认定为国家的经租行为使房屋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房屋归国家所有,这明显侵害私权的司法解释直到200812月才正式无效。另一个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我们可以从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28条,可以看到人民政府是决定征收的主体,是实施征收的行为主体。但是当我们在阅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时候,我们发现这个主体变成了非政府的所谓拆迁人,而政府成为了拆迁行为的监督人,我们还可以看到,当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把征收中法律规定的义务随意让渡给土地使用人,并且肆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解释,肆意把征收活动应该履行的义务变为债后义务的时候,我们看到公众对自己的不动产所有权利益遭到侵害,进行维权时,我们不能不反思在现代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私权理念的维护与强化。虽然中国私权理念走过了近百年,但与我们法律人追求的法治目标尚有相当距离,罗马古人告诫过我们,“法律应当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这也我们在座对方江老师的学术挚友,学生弟子在未来法律生涯应当有的历史使命。

 

王卫国:谢谢费安玲教授的发言,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发言,题目是“物权法对国外立法经验借鉴的思考

 

李永军:尊敬的各位嘉宾,学界同仁,今天是我导师江平先生80华诞的学术研讨会,我很高兴作为学生在此发言,向各位汇报我的一点思考。

首先应该说我国民商法的理论和立法的快速发展始终与对外国立法和学说借鉴联系在一起,江平老师始终强调对外国立法与学说的正确借鉴,在我国,应该说也是最早开设民商法课的老师之一。当时,老师的课在所有学生面前打开了一扇窗户,开阔了大家的眼界,为中国立法对外国立法与学说的借鉴奠定了鉴定的基础。在我国民事立法步入快速轨道之后,老师以及在座的许多老师,主持和参加了许多民事立法,比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在这些立法中始终都贯彻了对于外国法的借鉴与消化的问题。在物权立法中,我们也成功借鉴了国外的立法和学说,正确地确认了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平等保护等原则。对保护私有财产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稳定中国财产关系起了关键的作用。但我们对于物权法的许多观念,还有继续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比如像公示公信原则与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原则的关系问题。物权行为在物权法中的作用和体现问题,征收与征用的条件,以及程序问题,区分所有权与中国实践等等。这些都是关涉私法的重大问题。也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中国学术及司法的更大的进步,建设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那么在这里,我还想特别强调,老师作为民商法的前辈,对于政法大学的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倾注了心血,对于民法和商法专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这里我代表老师的所有学生,而且代表民商所所有老师,祝江老师生日快乐。谢谢大家。

 

王卫国:谢谢李永军教授。下面我们特别邀请北京大学的吴志攀教授,代表北京大学进行特别的致辞。

 

吴志攀:尊敬的老师,尊敬的各位同仁,北大今天已经有两位发言了,我不敢多占时间,但是今天会议主办者特地选择在未名湖畔大益茶馆举办80华诞的庆典和论坛。所以我必须代表学校,送上一个我们未名湖的一塌糊涂的校友的棋盘,作为全体北大师生送给老师的一片爱心,今天在座的有许多同仁,还有北大法学院曾经到北京政法学院去暂避一时,因为那时被解散了,当时北京政法学院接纳了北大法律系,我们对中国政法大学这份缘分和恩情会永远铭记在心,对人民大学对北大的帮助永远铭记在心。我们虽然没有缘分作为你的学生,但作为你的门外地址,今天也向您祝福,谢谢您,祝您健康长寿!!

 

王卫国:教授的正义行为把我们的研讨会推向了高潮,还有一个新的高潮是在门外合影留念,请大家到门外驻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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